法律規定當企業改制時,應當首先與合同制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對固定職工可協商調動工作崗位。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若達不成協議,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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