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得到了保障,但其工作單位和工作地點并未發生變化。如果被告人需要變更工作地點,需要考慮原工作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應當遵守公安機關的監督管理,不得離開居住地或者指定的居住地。如確有必要,公安機關可以允許他前往指定的地方;被保釋人應當遵守人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的監督管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住地或者前往指定的地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人可以采取以下處罰措施:(八)限制人身自由;(十)其他必要措施。
總結: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可以提出變更工作地點的申請,但需得到原工作單位同意,并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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