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期間可以申請變更住址。申請變更住址需要向辦理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住址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同意變更,并及時更新住址信息。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住所、出入境、舉報和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權利。限制被告人住所的,由辦理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四十四條:被限制住所的被告人必須居住在規定的住處,并不得改變住所。如確需改變住所的,應當向辦理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住所證明,經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改變住所。
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六條:公民、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律師、會計師、公證員、其他依法須持居民身份證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持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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