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異地人員想要在當地辦理 社保 繳納的,需要申請“社保轉移”手續,其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 養老保險 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 法規 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養老保險最低繳納年限為15年, 醫療保險 最少需要繳納25年,在達到 退休年齡 時就可以申請辦理 養老金 待遇和醫療報銷優惠(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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