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的工作時間(連續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把這段沒有繳費的時間也看作繳費時間。在計發他們的養老金時,應該以實際繳費年限再加上“視同繳費年限”為依據。因此,劉某在原企業工作時間(1978-1996年5月)不應該廢止,應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視同繳費年限與計算養老金待遇有密切聯系,具體辦法是指,以職工本人在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乘以一定的計發系數(一般在1%-1.4%之間),再乘以本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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