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后女孩一般判給最有利于女兒成長的一方。最有利于成長一方的確立原則如下:
1、不滿兩周歲即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的長短,一般確定為2年;
2、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原則是協商解決,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子女已滿八周歲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有一定的辨別能力,隨父或者隨母生活,會有自己的選擇。因而,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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