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釋放出從嚴懲處瀆職犯罪的信號。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解釋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對刑法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結果要件的認定作出了規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同時,明確了加重量刑情節即“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其中,特別規定“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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