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享有的,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流轉等方面權利的總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根據法律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法定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剝奪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原則: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守的原則
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讓方需有農業經營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十七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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