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在竣工之后應當由建設單位進行初步驗收,之后再進行竣工驗收。根據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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