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變更戶主,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1)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所需材料: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死亡證明法院死亡或失蹤判決。受理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時限:當場辦結。(2)原戶主戶口遷出的。所需材料:戶內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原戶主遷出憑證 。受理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時限:當場辦結。(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所需材料: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房產證》或有效憑證。受理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時限:當場辦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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