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公職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國家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自2007年6月1日以后執行)
(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該條例第54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自2007年6月1日以后執行)
(三)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人事部監察部《關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的通知》。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置分為: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根據所在事業單位的性質分為六類:
1、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2、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3、單位不是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4、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5、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6、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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