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已解決問題。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可以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調解并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房產中介是為消費市場提供房地產評估、經紀、咨詢等服務的機構。房產中介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提供當事人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所有真實情況。
合同糾紛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后,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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