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的有效
遺囑的有效是指遺囑具備法定的條件,能力發生法律效力,可以被執行。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
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合法。
4.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二)遺囑的無效
遺囑的無效是指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5.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6.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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