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效的撰寫要求: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以及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處理意見;
3、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4、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本人的簽名。
立遺囑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必須表明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的形式:
1、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2、自書遺囑,是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遺囑。
3、代書遺囑,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為書寫,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遺囑。
4、錄音遺囑,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錄音形式做出的遺囑。
5、口頭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立遺囑人口述形式做出的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之后,立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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