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遷和拆遷的區別:
1、目的不同。
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
拆遷多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
2、征遷和拆遷的補償原則不同。
征地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
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3、征遷和拆遷主體不同。
征收的主體必須是政府,而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像鄉政府、鎮政府不具有發布征收決定的資格,而行政級別為省級的直轄市北京也不具備發布;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4、征遷和拆遷的流程不同。
征地拆遷是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按照征地房屋補償制度的規定流程,土地管理部門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則以公示的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為準;被拆遷人不能拒絕簽訂協議,否則相關單位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交出土地、強制補償;協議拆遷指的是在沒有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在征詢被拆遷人的意愿后,由有關部門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由有關部門與被拆遷人商定,如果被拆遷人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有關部門就不能強制拆除房屋。
5、征遷和拆遷的法律效力對象不同。
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
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
6、征遷和拆遷的法律效力不同。
征遷一般是由當地政府協商確定后公布的,換句話說,征遷具有強制力,公民應當配合;
拆遷主要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7、適用法律不同。
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
8、法律后果不同。
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
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一、征地拆遷程序是
1、拆遷人取得征地以及規劃等批準文件,然后經申請由區縣建委發布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公告;
2、拆遷人擬定、報批、公布拆遷實施方案;
3、拆遷人向區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4、區縣建委審核發證,并發布拆遷公告;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