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定義為強制猥褻罪。1、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保護對象為婦女和兒童,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認定為犯罪。
2、雖然不屬于強奸罪,但也是對男性事實上的強奸行為,自從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進行修改后,強制猥褻罪的侵害客體從“婦女”擴大到了能夠包括男性的“他人”,因此強奸男性可以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定性為“猥褻”,所以也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
3、原本“猥褻”的定義僅僅只包括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他人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也只包括手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并沒有涵蓋性交,但是由于我國沒有規定男性可以適用強奸罪,且強奸罪與強制猥褻罪處于包含關系,也是程度輕重的關系,因此當男性被強奸時,可以適用強制猥褻罪的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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