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審批,有施工圖或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已正式列入國家、地區、部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資金、主要材料、設備的來源已基本落實,其中銀行貸款已列入信貸計劃,自籌資金在建設銀行存儲半年以上;建設用地的征購及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許可證;招標申請報告業已審批同意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暫行條例》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有以下幾種形式:1.全過程招標,即從項目建議書開始,包括設計任務書、勘察設計、設備材料詢價與采購、工程施工、生產準備、投料試車,直到竣工投產、交付使用,實行全面招標;2.勘察設計招標;3.材料、設備供應招標;4.工程施工招標。
第八條 全過程招標的主要程序是:1.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托幾個工程承包公司或咨詢、設計單位,作出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議標選定最佳方案和總承包單位;2.總承包單位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委托,組織編制設計任務書,經審查同意后,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向審批機關報送設計任務書;3.設計任務書獲準后,總承包單位即可按照順序分別組織勘察設計招標、設備材料供應招標和工程施工招標,并與中標單位簽定承包合同。
第九條 建設工程各種形式的招標,必須具備各自的基本條件:1.實行建設項目全過程招標,要有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所需的資金;2.實行勘察設計招標,要有審批機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所需的資金;3.實行設備、材料招標,要有設計單位提供的設備、材料清單和所必需資金;4.實行工程施工招標,必須有經過批準的工程建設計劃、設計文件和所需的資金。
第十條 招標采取下列方式:1.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公開發表招標廣告;2.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能力的若干企業發出招標通知。少數特殊工程或偏僻地區的工程,投標企業不愿投標者,可由項目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投標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分部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工程承包可采取全部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無論采取哪種形式,都要在廣告或招標通知書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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