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檢時發現有違禁品怎么處理 按照鐵路運輸安全相關規定,旅客攜帶違禁物品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1、屬于法律規定,違法攜帶的物品應交公安部門處理,如國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物品、 管制 刀具(包括陶瓷刀具)等。 2、攜帶的物品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要求的物品,安檢部位應采取帶回、暫存、放棄等方式。 1)帶回----旅客攜帶的違禁物品,由旅客送站的人員帶回。 2)暫存----旅客禁止攜帶的物品無法安排親朋帶回的,可由安檢部位暫存,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如有特殊情況可向暫存部位聲明,暫存時間沒有法律上的明文規定,一般都是由安檢單位和公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制定一個期限并交上一級主管部門確定認可。 3)放棄----主要是旅客攜帶的禁止攜帶的物品不能安排親朋帶回,又不想改變運輸方式來運送禁止攜帶的物品,其物品價值又不大,則選擇放棄。 3、旅客放棄違法違規攜帶的物品的處理 1)違法物品交由公安部門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2)嚴禁攜帶的違規物品,經公安部門確認后一般由安檢部門集中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也由公安部門和安檢單位共同制定并交上一級主管單位確認,一般情況是六個月或一年左右。 4、保存期限過后進行銷毀。安檢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提出書頁報告提交公安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并核查、清點物品名稱、規格、數量、保存時間等;如有不符,公安和上一級主管部門要共同追查相關責任或按照法律依據進行查處(處理是非常嚴格的)。
《 刑法 》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 違法所得 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 罰金 ,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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