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一、什么人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p>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山東省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
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同時,第七條規定,原戶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1、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服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
3、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哪些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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