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購房屋是通過購買方式將房地產產權變成政府所有;政府征收房屋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政府征收是收購是買賣,自愿的,可以賣也可以不賣;而征收是強制性的,必須賣,沒有選擇性。
一、申請行政復議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復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5.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復議的程序
1.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5.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6.行政復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