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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和特點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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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和特點是什么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主要理由是。1、承包經營權表現為對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2、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性。3、承包經營權具有優先性、追及性。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土地能不能進行買賣,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土地不可以賣。因為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個人,但其承包的土地所有權并不屬于個人,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既然不享有所有權,那么該土地當然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痉梢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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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主要理由是。1、承包經營權表現為對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2、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性。3、承包經營權具有優先性、追及性。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土地能不能進行買賣,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土地不可以賣。因為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個人,但其承包的土地所有權并不屬于個人,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既然不享有所有權,那么該土地當然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痉梢罁?;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主要理由是:

1、承包經營權表現為對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性。

3、承包經營權具有優先性、追及性。

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土地能不能進行買賣,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土地不可以賣。因為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個人,但其承包的土地所有權并不屬于個人,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既然不享有所有權,那么該土地當然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什么意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的含義是指承包土地的家庭的所有家庭成員。因為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所以只要是家庭成員均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和用途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方式有:

1、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經營需要,對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

2、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但受讓方須按轉包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并給土地承包權人支付轉包費用等。

3、

轉讓,是指在承包期內,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將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的行為。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4、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但承租方須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并給土地承包權人支付租金等。

5、入股,是指土地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或者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土地承包權人按照入股合同享有股權及股利。

土地承包期限如何確定

土地承包期限,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內容由 周宏祥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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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和特點是什么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主要理由是。1、承包經營權表現為對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2、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性。3、承包經營權具有優先性、追及性。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土地能不能進行買賣,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土地不可以賣。因為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個人,但其承包的土地所有權并不屬于個人,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既然不享有所有權,那么該土地當然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痉梢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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