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和協議的區別是:法律性質不同;處分的財產不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二者雖然有區別之處,也有一些相關聯之處。協議與遺囑一般均系在家族親屬內部進行財產權利的無償讓與,都存在家族長輩將自己的財產分配給子女的情形,二者存在一些共同之處。
一、間接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區別:
間接故意和過失的相同之處:二者都是預見到了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不同點是:間接故意是在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采取的態度是放任,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漠然,認為發生危害結果也無所謂,采取這種放任的態度,漠視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間接故意,
而過失犯罪是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在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者的區別就在于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不同。由于這種態度的不同,對社會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過失犯罪就比間接故意輕一些。
二、施工協議與施工合同的區別
1、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3、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4、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6、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降職和撤職的區別
降職和撤職的區別如下:
1、行政撤職和行政降級作用的客體不同;
2、撤職處分包含降級;
3、行政撤職與行政降級幅度不同。
行政撤職與行政降級的區別在作用客體上不同,公務員職務與級別存在著對應關系,而且行政降級和行政撤職的區別在幅度上面也有著很大的不同之處,受降級處分的降為公務員最低級別,并且行政撤職處分也包含著行政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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