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區別。協議書范圍比較大,而遺囑就是遺囑,是立遺囑人對個人合法財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具有處理遺產內容的合法的協議,也是可以成為遺囑的。還需要注意的是,遺贈扶養協議,是協議的一種,但其在繼承事件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優先于遺囑。
一、房屋繼承的條件是什么?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申請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
(一)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二)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三)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除有約定外,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四)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五)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①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②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③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④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⑤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六)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七)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三、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嗎
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說,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按法定繼承。
《民法典》【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在現實生活中,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應當符合四個條件:
一是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18周歲以上以及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亦即具有遺囑能力。
二是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要求最終由遺囑表現出來的內容與立遺囑人內心關于財產及相關事務處分的想法相一致。
三是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如果遺囑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包括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這樣的遺囑就是無效遺囑。如果遺囑的內容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則應按有效的部分進行財產分割。
四是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公民可以采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之一訂立遺囑。否則,即使內容合法,遺囑也會因形式不合法而歸于無效。
多份遺囑中哪個優先適用”的介紹,我們了解了一般情況下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以及多份遺囑應當優先適用哪個的問題。涉及到繼承問題,其核心的就是采用何種繼承方式及繼承方案,因為這直接決定了得到的遺產的份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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