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解決:
1、調解。也就是說,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自愿協商,排除糾紛,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調解民間糾紛,包括房地產糾紛;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要求仲裁機關判斷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由當事人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常見的民事糾紛,是指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