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質不同。遺囑是立遺囑人的單方法律行為,體現立遺囑人的個人意志,不受他人意志影響,立遺囑人可以單方將之變更或撤銷。分產協議則須兩個以上民事主體達成合議,體現的是所有協議主體的共同意志,如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協議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撤銷;
(2)處分的財產不同。遺囑是對立遺囑人對其本人所享有的個人財產的處分,分產協議所處分的不限于家祖長輩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家族成員的共同財產;
(3)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遺囑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分產協議一般自協議各方簽字時生效,如果附有條件或期限,則自條件或期限成就是發生法律效力。
一、遺贈撫養協議的性質是怎樣的?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3、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4、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二、遺囑上要有繼承人的簽字嗎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二條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可知,遺囑屬于單方法律行為,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無需取得繼承人的同意及簽字。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這種法律行為僅憑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無需得到對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通過遺囑在生前安排死后的遺產分配,不需要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達成一致。自己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訂立即可產生法律效力,屬于單方即可完成的行為。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有效遺囑不僅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內容也要合法,比如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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