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保障檢查的注意要點:
(一)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執法活動中應嚴格執行“五公開”、“十不準”。
“五公開”為:
(1)公開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開行政處罰的程序;
(3)公開執法人員的證件;
(4)公開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公開行政處罰的決定。
“十不準”為:
(1)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營業性娛樂活動;
(2)不準在執法時從事非公務活動或在非公務活動時執法;
(3)不準以言代法或提出與執法檢查無關的要求,嚴禁執法中的隨意行為;
(4)不準收受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嚴禁向行
(5)不準試用、借用行政相對人的產品或其他物品;
(6)不準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
(7)不準越權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不準私自處理、截留罰沒款或罰沒財物;
(9)不準替行政相對人說情或包庇、縱容違法行為;
(10)不準對行政相對人刁難或打擊報復。
二、勞動保障監督的基本屬性:
(1)法定性
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則都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監察執法活動。
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行政性
勞動保障監察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監察主體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專門性
勞動保障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4)強制性
勞動保障監察是代表政府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力,被監察主體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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