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著作權法的嚴重侵犯行為及責任如下: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別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別人作品上簽名的;
4、歪曲、篡改、抄襲別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電影、以類似拍攝電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別人作品,應當支付但未支付的報酬;
7、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書籍、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8、別的侵犯著作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
(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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