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組。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馀財產、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并吊銷營業執照。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做攜漏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清算費用、應支付的職工薪資和勞動保險費、應繳納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馀財產、終結清算工作。在清算進行完以后,才能進行注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法律、行政法規隱弊規章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三)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純爛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