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公死亡的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發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可申報烈士,享受相應賠償待遇。遺屬烈士可獲得贊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遺屬一次性賠償金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40個月工資。對于撫恤金的分割,法律未明確規定,一般按均等分割原則處理,同時考慮近親屬的客觀情況。烈士評定標準包括犧牲情形和特殊貢獻。
法律分析
職工因公死亡應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發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人民警察因公犧牲的,可以申報烈士,根據烈士家屬享受賠償待遇
2、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根據《烈士贊揚條例》的規定向遺屬烈士發放贊揚金,其標準是烈士犧牲時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3、遺屬一次性賠償金,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40個月的工資
因公殉職的撫恤金怎么分配?
對撫恤金如何分割,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烈士評定標準
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因公殉職的職工及人民警察享有相應的撫恤金和賠償待遇。對于撫恤金的分配,法律并無明確規定,一般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法院通常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并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而烈士的評定標準包括在執行公務、保護國家財產、救災等方面犧牲的,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可被評定為烈士,享受相應的贊揚金和待遇。
法律依據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關于印發《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的通知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遺屬烈士褒揚金,其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
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第十六條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記、追認功勛)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黨中央、國務院授予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中央政法機關及省級黨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離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發一次性撫恤金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因公犧牲、病故人民警察的一次性撫恤金、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由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政法機關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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