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結婚前的財產一般屬于個人財產,與另一方無關,即便沒有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也不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仍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婚前財產公證并不屬于結婚前的必備程序,一般也只針對婚前個人的主要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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