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職的認定程序,一般到縣級以上單位的組織或人事部門批準和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有關法律規定有:
(一)《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需經縣級以上單位的組織或人事部門批準和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按照規定發給《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
(二)《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性質認定按《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辦理。
一、一等功死亡待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I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城鎮職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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