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試用期在事實上已經 建立勞動關系 ,那么如果沒簽訂合同,能夠拿到工資嗎如果可以,這工資報酬又改怎么計算呢顯然,基于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事實的勞動關系,勞動者是有權要求得到一定的工資的——一、試用期間有權獲得工資一些用人單位認為試用期是單位與勞動者相互熟悉的過程,或提出種種借口拒絕字符工資。這些做法顯然違背我國立法的相關規定的:“試用期包括在 勞動合同期限 內(《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第四款)”,可見,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試用期間的報酬權如果受到侵犯,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二、試用期內的工資標準由于試用人員的工作熟練程度、技能水平與正式錄用人員有差距,因而試用期間的工資與正式上崗后的工資相比,一般都比較低,但這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可以濫用試用期。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 試用期的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 ”,也就是說如果你公司的同種崗位的工資是1000元,而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850元,則 試用期工資 要大于等于1000*80%=800元且大于等于850元,取其中高點就是850元。三、試用期間辭職用人單位不得拒付工資辭職與工資給付是兩個不同的勞動法律問題,應區別對待。辭職是勞動者一方在一定條件下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的行為,是否 承擔法律責任 ,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而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單方面無條件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并有權要求按照實際工作的天數得到工資報酬,如果公司不同意,勞動者可向公司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出申訴,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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