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職工代表大會人數要求的法律規定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第十二條規定,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職工。
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比例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p>股東大會的出席人數規定
公司法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法律依據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十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十二條 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企業和車間、科室行政領導干部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占適當比例。為了吸收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在企業或者車間范圍內,經過民主協商,推選一部分代表。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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