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當事人負全部事故責任:
(一)追尾
(二)逆行
(三)倒車
(四)溜車
(五)開關車門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包括以下6種情形:
1、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2、在禁止掉頭的地點掉頭的;
3、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4、未按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的;
5、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包括以下26種情形:
1、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2、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
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上會車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
6、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上會車時,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
7、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山路上會車時,靠山體的一方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轉彎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左轉彎的機動車的;
9、在可以掉頭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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