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證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嗎?
近日公布的新的《民法典》中強調,婚前財產分配方案:
產權歸他,但房子是升值的,升值后按市價算各一半,及還貸部分按夫妻共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我國房屋確權證能代持嗎
我國房屋確權證是可以代持的,但是需要房屋所有權人和房產證代持人簽訂一個《代持協議》在我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以特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方能產生法律效力,即我國推行以不動產物權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款所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該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至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一些特殊情形,即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情形: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其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三)是考慮到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農村不動產登記的現狀,并沒有對農村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一概規定必須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由此可見,城市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方式有兩種:一是依法登記,二是通過法律文書、征收決定、繼承、遺贈、合法建造等方式變動不動產所有權。
1、該類訴訟的提起時間點應早于相應離婚訴訟的提起;
2、若無法取得具備各方簽章的《代持協議》,則寧可主張代持行為是口頭約定,也不宜事后補簽或偽造;
3、出資款的銀行流水、資金走向應向法院完備提供;
4、訴訟請求的提起應符合法律。
三、農村房屋確權之后可以更改戶主嗎
可以更改。農村土地確權后,如果土地面積發生變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戶主、代表人發生權改變,是可以到登記機構申請進行變更登記的;只要咱農民的家庭成員無異議就可以。
;只要咱農民的家庭成員無異議就可以。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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