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8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2、一次性增發撫恤金。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立一等功的,增發25%;立二等功的,增發15%;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3、一次性特別撫恤金。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除按照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上述三項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4、定期撫恤金。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烈士遺屬,由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還可定期領取一定的撫恤金: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待制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撫恤優待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并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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