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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有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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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含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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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法律分析:(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含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法律分析:(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含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含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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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含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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