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2、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4、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5、本罪告訴的才處理。
6、法院不受理可能是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未達到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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