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宣傳發動。公司黨辦、工會在選舉前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教育,組織全所職工學習有關民主管理及職代會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把選舉過程作為民主管理教育的過程,使職工充分認識選好職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負責的態度來選好職工代表。
2、根據公司工會制定和下發關于職工代表選舉辦法及名額分配方案,由各子公司組織民主推薦和個人自薦,醞釀討論提出職工代表預備人選名單。產生的職工代表預備人選可高于下達本單位職工(會員)數1-3名額的比例進行控制。
3、按照《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進行選舉。參加選舉的人數為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可采用無記名投票與差額選舉的辦法進行直選。
4、各工會小組在選舉前,首先向職工宣講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意義和職責,職工代表的權利、義務和舉辦法等,確定代表人數比例和條件。第二,向全體職工公布候選人情況。第三,職工采取無記名投票,選舉職工代表,多選無效,可以棄權。第四、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選票時,方可當選。
5、各單位將當選代表候選人的花名冊,提交公司工會委員會,并將投票過程及選舉結果封存后上報工會備存。公司工會委員會將匯總職工代表候選人名單:選出的職工代表是否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職工,選舉過程是否嚴格按照民主程序,選舉時是否有2/3以上的職工參加否有不正當的選舉行為等。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取消其代表資格或重新選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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