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有幾種解決糾紛的方法:1、協商。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端。這是最好的方法;2、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則可以要求相應機構進行調解。3、仲裁。當事人不協商,不愿調解的,可以按照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請求仲裁;4、訴訟。如果沒有仲裁條款,而以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則的當事方可以在法庭上起訴糾紛,以達成和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調解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二百七十一條 仲裁協議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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