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
1、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2、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還有的地區對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中男職工的配偶,給予一次性津貼補助。
法律依據:
《生育保險條例》
第十條 女職工同進符合下列情況時,享受生育保險;(一)連續工齡滿一年以上;(二)結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關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及標準。
(一)正常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機構,按女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給女職工所在單位,單位再按生育女職工產假前月工資標準支付給本人。剩余部分留給企業,不足的由企業補齊。
(二)分娩前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和醫療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給每個生育女職工。其中產前檢查費100元,正常接生費300元(難產、雙胞胎接生費500元,剖腹產接生手術費800元)。超出上述標準的醫療費及藥費,由單位報銷。
第十二條女職工休滿產假后,由單位填報《生育保險金報銷單〈,持戶口簿、準生證、出生證(或嬰兒死亡證明)、獨生子女證、醫院證明(難、順、剖腹產)及職工工資花名冊,到社會保障機構辦理生育保險金結算手續,當年費用當年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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