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我們在社會中最常見的一種人際關系,勞動者的權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所以,我們一定要提前確認勞動關系舉證。那么勞動者的權益要怎么進行保障呢?又要怎樣確認勞動關系舉證呢?這是作為一個勞動人需要明白的法律常識。以下根據自己的見解為大家列出了幾條建議。首先,確認勞動關系舉證分為三步。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判斷步驟為:
一、由勞動者做出存在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明,即提供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證明雙方于何時開始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
二、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勞動關系不存在,即提供職工花名冊、社保繳納記錄、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文件,用于反駁勞動者的主張。
三、由法官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作出判斷,當一方全部證據的證明力顯著高于對方,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根據證據作出判斷;當雙方提供的證據證明力相差不大,待證事實模棱兩可時,應當根據法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敗訴風險。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事實用工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舉證證明。這樣才能準確地確認勞動關系舉證。引發事實勞動關系方面的勞動爭議,主要證據有六種:
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二、是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紀錄;
三、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四、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五、是考勤記錄;
六、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勞動者只要拿出三或四當中的任一種資料,就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
一、
二、
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勞動關系舉證對案件分析,法院判決都有重要影響。所以在我們與雇主確認勞動關系時,一定要簽訂相關合同證明以證實我們的勞動關系,這樣在日后也會對我們的工作及生活有所保障。對案件分析,法院判決都有著非常重要影響。所以在我們與雇主確認勞動關系時,一定要簽訂相關合同證明以證實與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這樣不進符合法律程序的規定,在日后也更會對我們的工作及生活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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