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則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的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員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的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規章,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有以下三點: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哪些
(一)簡易程序:
1、案情簡單、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受輕微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2、執勤民警使用《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表》處理的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序;
3、當事人根據快速處理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現場后,經事故科(組)確認無誤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應使用一般程序處理。調查取證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規定接受訊問,如實回答。證人接受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二)因檢驗鑒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并開具《暫扣憑證》。
(三)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一方的事故車輛。
(四)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準進行。
(五)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按規定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
(六)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則包括當事人有沒有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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