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教齡津貼新標準:
1、教師的教齡津貼標準在落實國家規定的標準基礎上,按照每增加一年教齡增加10元的標準累計計算核定;
2、教齡津貼是為鼓勵中、小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技術學校的教師、幼兒教師長期從事本職業發給的一種崗位津貼;
3、凡從事本職工作滿5年不滿10年者,每月發3元;滿10年不滿15年者,每月5元;滿15年不滿20年者,每月7元;滿20年以上者,每月10元。不從事該職業時,從第二個月起停發教齡津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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