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公務員是不可以開公司、從事三產、參股做生意的,對此《公務員法》有明確規定。對于公務員,原則上是要求一人一職。一人一職,保證公務員能集中精力干好本職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法律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公務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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