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簽訂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下:
1.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如,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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