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假期間社保費用誰來承擔
產假期間社保由單位承擔
女職工產假期間,雖然沒有提供勞動,但是產假是對女職工生育的特殊保護,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和女職工的勞動關系并未解除或終止。因此,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理應為女職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
另外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工資代扣
員工產假期間社保的繳納并無特殊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均應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保費。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社保數額,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保費。
個人應繳部分,由其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九條
二、法定的產假有多少天
(一)產假國家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我國擬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2011年11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是在1988年發布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基礎上,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和規定。
目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得比較原則,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條例,并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
三、產假期間社保要自己承擔嗎
我國法律規定,孕婦生產后的產假期間將繼續享受社保待遇,同時,孕婦原單位將按照規定按照上月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繼續繳納,個人繳納部分孕婦可以自己交給單位,由單位統一繳納;也可以與單位協商,由單位代扣或墊付,以后歸還??傊?,產假期間的產婦是享受社保繳納權利的,原單位也無權以生產為由拒絕繳納產婦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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