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是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或者其他滿足革命烈士批準情形可以認定是烈士。
法律依據: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革命烈士:
(一)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后因傷死亡的;
(二)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三)在作戰前線擔任向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四)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后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第五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外的犧牲人員,如果事跡特別突出,足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準為革命烈士。前款革命烈士的批準機關,現役軍人為中國政治部,其他人員為民政部。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