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職工在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有:
1、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生產、重組改制等重大決策;
2、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查同意或否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和企業規章制度,審議決定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五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基層委員會的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企業和車間、科室行政領導干部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占適當比例。為了吸收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在企業或者車間范圍內,經過民主協商,推選一部分代表。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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