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
1、輔警雖然也有“警”字,但和警察是兩種完全完全不同的身份,國家暫時沒有輔警因公殉職轉正的說法。所以并不算烈士。
2、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符合評定烈士條件是什么?的,可以評定為烈士。
輔警評定烈士的條件是什么?可以參照人民警察。單位可以要求申報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士有關待遇。因公殉職的含義: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
因公殉職包含的范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人民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執行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對待。
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遺屬烈士褒揚金,其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
第十條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執行邊海防執勤或者執行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第十八條
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人民警察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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